南京市无人机低空飞行安全管理新规(2026.2.1实施)
为规范民用无人机低空飞行活动,落实安全责任,促进低空经济有序发展,南京市出台《民用无人机低空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》,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。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机低空飞行安全管理,明确民用无人机按性能分为微型、轻型等五类,军警等部门所属无人机按国家规定管理。办法确立“保障安全、服务发展”等六大原则,明确市发改、公安、交通等多部门及各区政府的监管职责,形成协同管控格局,为无人机飞行安全筑牢制度基础。
办法明确了无人机安全飞行的基本条件与空域使用规范。生产者需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,所有人应在UOM平台实名登记,运行人需确保无人机具备空域保持和被监视能力,按要求报送飞行数据。单位飞行除特殊情况外需取得运营合格证并投保责任险,个人飞行除豁免情形外需具备相应操控员执照。空域分为管制与适飞两类,真高120米以上及机场、军事禁区等周边区域为管制空域,其余为适飞空域;微型、轻型、小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飞行分别有明确高度限制,临时使用管制空域需提前申请。
飞行活动安全与主动防控是办法的核心内容。市飞服平台为运行人提供空域查询、计划申报等便捷服务,运行人需提前申报飞行计划,飞行前做好设备查验和电子围栏更新。办法明确禁止干扰军民航飞行、违法拍摄涉密场所等十大违规行为,对无人机飞行表演、测绘、农用作业等特殊场景作出专项规定,其中常规农用无人机作业有速度、半径限制,操控员需经培训考核。同时,建立临时管制空域公告机制,重点区域可部署防控设备,机场净空区加强巡防,严防违规飞行。
办法构建了联合管理体系并明确法律责任,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见效。本市建立无人机安全联防联控机制,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飞行资质与安全执行情况,公安机关可对违规飞行实施拦截、迫降等处置措施。低空飞行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,定期开展演练,提升应急处置能力。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宣传,引导运行人依法飞行。对违法违规飞行行为,依法追究行政处罚、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,全方位规范无人机低空飞行活动,兼顾安全管理与产业发展需求。